住宅七十年產權《民法典》自動續期保障

70 年產權到期,房子還是我的嗎?《民法典》第 359 條白話解讀

知識庫-70年產權與續期

先把最容易混淆的一點講清楚:房子本身是你的,沒有期限;有期限的是房子底下的土地使用權。

條文原文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 359 條:

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,自動續期。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。

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,依照法律規定辦理。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,
有約定的,按照約定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。

《民法典》於 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布,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。
(順便更正一個常見錯誤:非住宅續期規定在第 359 條第二款,不是第 360 條;
第 360 條講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時辦理註銷登記、收回權屬證書。)

「自動續期」到底是什麼意思

「自動」二字在法律上的分量很重。它的準確含義是:權利人無須提出申請、主管機關無須審批,
續期效力當然發生
,因此在住宅用地上不存在「申請被駁回」這種風險。

這是相對《物權法》第 149 條的延續,措辭相同。但要誠實面對兩個條文沒有回答的問題:

  • 續期後再給多少年?條文沒寫。
  • 續期要不要付費、付多少?條文把這件事推遲給未來的「法律、行政法規」——也就是說,
    國家層面至今沒有收費標準,也沒有計算公式。

實務怎麼處理?看溫州個案

2016 年浙江溫州出現少數「20 年出讓期」住宅用地到期的個案,當時國土資源部的定調是「兩不一正常」:

  1. 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;
  2.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(「國家法律沒有規定之前,不作出任何收費的決定」);
  3. 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,權證「使用期限」仍填原起止日期並註明依國土資源廳函〔2016〕1712 號辦理。

這是目前最具體的官方實務口徑,可作為現階段參考。但要注意,該復函處理的是「少數到期個案」,
並非為 70 年住宅訂立通則性的收費規則。

兩個要澄清的網路傳言

傳言一:國務院已經規定續期要繳土地出讓金

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、出租、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〔2019〕34 號)
全文經檢索並未出現「續期」二字,並未規定續期費用。坊間所謂 2020 年自然資源部
「續期費用」專門文件,也不存在。

傳言二:深圳已經有公式,要補交基準地價的 35%

《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》(深府〔2004〕73 號)確實提到「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 35%」,
但那是針對行政劃撥用地補辦有償使用,不是住宅 70 年出讓地的續期費公式,兩者不能混用。

房屋所有權本身沒有期限

依《民法典》第 240 條,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。
此外第 356 條「房隨地走」、第 357 條「地隨房走」確保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併處分;
第 358 條規定,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的,應依第 243 條對房屋給予補償,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。

還有一個實務現實:一般住宅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約 50 年,
房屋本身的物理壽命往往比土地使用權更早到達終點。所以「70 年後怎麼辦」,
在實際居住層面通常會先被建築本身的更新或重建決定。

可以怎麼跟買方說明

  • 住宅:自動續期、無須申請、無駁回風險;費用留待未來立法,目前不收。
  • 非住宅(商業、旅遊、娛樂 40 年;工業、科教文衛體、綜合 50 年):須主動申請、可能被駁回。
  • 不要承諾「保證永久免費續期」——費用標準確實還沒立法,誠實說明反而更有說服力。

本文依法律條文原文整理,僅供參考。住宅續期的費用標準與續期年限至今尚無全國性法規,任何「保證永久免費續期」的說法都無法律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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